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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2019年华侨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章程

   2019年05月22日 来源:延安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文件精神,《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联招〔2019〕2号)文件精神,以及联合考试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 University。延安大学办学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现为陕西省属重点大学、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

第三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为10719,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现设有18个院系,1个独立学院和10所附属医院,61个本科专业,1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学位类别,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延安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延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杨家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马家湾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38号 )、延安大学杨家湾新校区(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延安大学新校区(延安新区学府北路)等5个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yau.edu.cn。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联合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教务处、国际交流处、纪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联合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联合招生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九条 学校2019年度联合招生计划人数为20人。

第十条 学校2019年联合招生的科类为普通类,招收文史类、理工类学生,其中文史类招生专业为中国共产党历史、汉语言文学2个专业,理工类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化学工程与工艺2个专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联合招生的录取工作按照联招办的安排进行,录取工作实施网上录取。录取分为本科和预科两个批次,按照“先本科、后预科”的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志愿等要求,在联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新生,录取规则为按照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史类为中文、历史、地理、数学、英语;理工类为数学、物理、化学、中文、英语。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束后,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联招办核准后办理录取手续,联招办核准后学校向考生寄送加盖本校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华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等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九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11-2332050、18709110037、18309110037,监督投诉电话:0911-2332090。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yau.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