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相关招生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招生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相关工作。
(三)报考点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要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资格者不允许报考,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教育部批准,不得自行放宽报考资格。
报考点不得接受中介机构代理报名。
2014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 2013年11月21日 |
内地高校招收港澳学生收费标准 | 2014年04月02日 |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 | 2015年09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5年09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2015年09月15日 |
公告信息
第一阶段,招生单位发布招生简章。;
第二阶段,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填报志愿;
第三阶段,考生在考点进行报名确认;
第四阶段,考生参加考试和复试;
第五阶段,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