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招收港澳台博士研究生简章
一、招生类别、招生专业和指导教师
全日制自费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和指导教师详见附录。
二、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学习期限可延长到5年。
三、学习费用
每人每学年收取培养费用壹万伍仟元人民币,其他费用自理。
四、奖学金
考生可以申请教育部设立的奖学金。
五、报考资格
考生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品德良好,身体健康。考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法学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六、报名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06年11月20日-2006年12月20日
2、报考地点及联系方式:
①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48227
②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施靖波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5,图文传真:(020)38627816
③香港: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④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15楼
电话:(00853)3969322,图文传真:(00853)322340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自选报考名,有关报考的具体事项可直接向报名点咨询。
七、报名手续
考生必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2寸照片两张;硕士学位证书副本;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
八、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为2007年4月21日、22日,地点由报名点安排,初试科目均为笔试(初试科目和主要参考书目详见附录)。初试合格者,需参加复试,复试形式为口试和笔试。复试时间、地点及复试形式由各专业导师组确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并在我校网站公布,不再另发复试通知书。
九、录取
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评定,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前学院与考生签订自费协议书。录取通知书于2007年7月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函寄考生本人。新生于2007年9月报到入学,具体时间以录取通知为准。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学位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博士学位。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