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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招收港澳台博士研究生简章

   2006年11月15日

一、招生类别、招生专业和指导教师

    全日制自费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和指导教师详见附录。

二、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学习期限可延长到5年。

三、学习费用

    每人每学年收取培养费用壹万伍仟元人民币,其他费用自理。

四、奖学金

    考生可以申请教育部设立的奖学金。

五、报考资格

    考生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品德良好,身体健康。考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法学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六、报名时间与地点

1、时间:2006年11月20日-2006年12月20日

2、报考地点及联系方式:

①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48227

②广州: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施靖波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5,图文传真:(020)38627816

③香港: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④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15楼

电话:(00853)3969322,图文传真:(00853)322340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自选报考名,有关报考的具体事项可直接向报名点咨询。

七、报名手续

    考生必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2寸照片两张;硕士学位证书副本;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

八、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时间为2007年4月21日、22日,地点由报名点安排,初试科目均为笔试(初试科目和主要参考书目详见附录)。初试合格者,需参加复试,复试形式为口试和笔试。复试时间、地点及复试形式由各专业导师组确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直接通知考生本人并在我校网站公布,不再另发复试通知书。

九、录取

    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评定,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前学院与考生签订自费协议书。录取通知书于2007年7月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函寄考生本人。新生于2007年9月报到入学,具体时间以录取通知为准。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学位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并授予博士学位。

 

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

2006年10月